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章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主办企业应认真按照本规定及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业务开展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 第三十六条 合作银行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及提交的材料,应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做好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额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 第三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国际收支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 第三十九条 分局应采取下列措施确保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条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 第四十一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违规行为将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