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作银行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及提交的材料,应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做好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额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