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主办企业应认真按照本规定及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业务开展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余额和境外放款余额不超过经备案的集中额度。

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严格按规定通过银行对跨境资金收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