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分局应采取下列措施确保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政策落到实处:
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相关业务。
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现有外汇管理系统,建立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相关跨境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对相关业务的跟踪分析监测。
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业务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企业真实合理需求,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