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