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并遵守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和资金用途等方面的规定。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并遵守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和资金用途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