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A类成员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退汇和离岸转手买卖除外)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汇的,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并提供书面申请、原收入/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出口合同、退汇合同等。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