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跨境资金收付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国内资金主账户涉及外债资金收付的,资金净融入金额(即外债余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涉及境外放款资金收付的,资金净融出金额(即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