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收入范围

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收入;

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入;

集中额度内从境外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

存款本息;

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等除外)。

支出范围

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支出;

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

集中额度内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结汇;

存款划出;

交纳存款准备金;

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