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主办企业应对两类数据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一类是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时主办企业的实际对外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实际收付款数据不为零时,主办企业应通过办理实际对外收付款交易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实际收付款数据为零时(轧差净额结算为零),主办企业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申报数据,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主办企业,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母)。境内银行应在其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轧差净额结算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数据的报送工作。
对还原数据的申报,主办企业应按照实际收付款的日期(轧差净额结算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确认还原数据申报时点(T),并根据全收全支原则,以境内成员企业名义,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使其至少包括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的所需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申报单号码由发生实际收付款的银行编制,交易编码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报。境内银行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集中收付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境内银行应为主办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