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的,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