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以及主办企业、境内成员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