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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的,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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