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时,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无需再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