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第二十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全部境外放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的成员企业,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在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前,成员企业已经自… 第二十二条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资金的融出和收回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