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时,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无需再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