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第十五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 第十六条 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在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前,成员企业已经自行举借外债的… 第十七条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 第十八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