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