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全部境外放款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Σ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境外放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0.3,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