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的成员企业,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在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前,成员企业已经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在其境外放款全部收回之前,原则上不得作为成员企业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