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的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直接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