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地区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实施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二十七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较好的,…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可据此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