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