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