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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实施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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