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