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