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医保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 第三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的全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裁量尺度,针对特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 第九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情况、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变化以及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国家医… 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