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