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情况的监督: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