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