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第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情况、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变化以及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