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