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