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6年1月26日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4号公布 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自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预防、严守底线、贯通监管、协同治理的原则,加强全链条监督管理,保障全过程食品安全。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

第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 第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升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条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下同)从事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机构… 第九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建立并实施入网食品销售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 第十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食品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 第十一条 平台提供者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食品选品推介的,应当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查验食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 第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食品销售的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第十三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入网食品销售者数量、食品类别、销售模式和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健… 第十四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加强对网络食品销售活动的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即时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推送风险… 第十五条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员应当及时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 第十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食品销售者主页面或者其销售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方便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 入网食品销售者

第十八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按照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 第十九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在其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下列… 第二十一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展示的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销售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贮存、运输、配送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 第二十四条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网络食品销售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发现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对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立即采取暂停销售、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将网络销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安全问题整改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并将监测情况作为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销售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提供与监管执法相关的网络食品销售活动电子数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区域监管执法协作,对涉及多地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事件核查、案件调查等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线索通报、调查取证、问题处置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第三十三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未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 第三十五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第三十七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进行贮存、运输、配送,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 第四十条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平台提供者在其平台上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自营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