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屏蔽食品信息、删除销售链接、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入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违法情况通报,知悉发生食品安全舆情或者事故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销售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被取消、注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鼓励平台提供者之间共享入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