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食品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平台提供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

有关登记和审查情况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