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第三十三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未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 第三十五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第三十七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进行贮存、运输、配送,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 第四十条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