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四章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分为发行前评估认证和存续期评估认证。 第十八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原则上应当依据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或国内通行的鉴证、认证、评估等业务标准,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实施。 第十九条 绿色债券发行前评估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条 绿色债券存续期评估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一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绿色债券类型、项目具体特点、评估认证目标、重要性水平等因素,合理选择评估认证方式,设计评估认证程序。评估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二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科学确定评估认证程序的实施范围,合理采取全查或抽查方式。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三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在实施评估认证程序的基础上,收集必要、适当的评估认证证据。 第二十四条 评估认证机构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成果和征询外部机构的意见时,应当保持合理谨慎,并对所采用的外部成果和意见负责,所采用的外部成果和意见不能减轻评估认证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及时编制评估认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六条 评估认证人员应在评估认证工作底稿上签字,评估认证工作底稿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2年。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有更高保存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检查、调阅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工作底稿,评估认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