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绿色债券类型、项目具体特点、评估认证目标、重要性水平等因素,合理选择评估认证方式,设计评估认证程序。评估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访谈发行人和项目方相关人员;

观察发行人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检查发行人有关制度文件以及信贷、会计、账户、内审等档案资料;

分析募集资金到账、拨付、收回与已投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

向主管部门确认或查询项目的合规性;

实地勘察项目的真实性、实际运行及环境效益情况;

验算项目环境效益等数学或工程计算结果;

对来源于外部的信息进行确认;

对项目的实际环境效益进行实验;

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成果;

征询外部机构的意见;

其他必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