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科学确定评估认证程序的实施范围,合理采取全查或抽查方式。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评估认证的重要性水平;

重大不符风险的可能性;

评估认证结论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