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及时编制评估认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实施的评估认证程序; 获取的评估认证证据; 发现的重大事项; 得出的评估认证结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