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评估认证人员应在评估认证工作底稿上签字,评估认证工作底稿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2年。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有更高保存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