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评估认证机构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成果和征询外部机构的意见时,应当保持合理谨慎,并对所采用的外部成果和意见负责,所采用的外部成果和意见不能减轻评估认证机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