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二十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二十节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二十节 收入存放境外登记 第一百六十一条 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应凭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 第一百六十四条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为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服务贸易收入,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货物贸易支出,服务贸易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境内机构应按本指引规定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账户相关信息,包括境外账户开户、变更、关户、账户收支余等。 第一百六十七条 境内机构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做好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区分各成员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 第一百六十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