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为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服务贸易收入,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货物贸易支出,服务贸易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资金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承包工程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境外账户的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