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关闭境外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账户内资金余额调回境内。

境内机构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如实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