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境内机构应按本指引规定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账户相关信息,包括境外账户开户、变更、关户、账户收支余等。
境内机构应按本指引规定以书面形式将用于服务贸易境外账户的开户、变更、关户、账户收支余等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境内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境内机构应按本指引规定以书面形式将用于服务贸易境外账户的开户、变更、关户、账户收支余等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境内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