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货物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内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本指引所称境内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