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发布机关 科技部、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是指为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用以实现科研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和运行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制定发布数据报送规范,指导管理单位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并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 第七条 海关总署指导各直属海关按规定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本部门、本地区管理的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

第二章 开放共享程序

第九条 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前,应按规定事先向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管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已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连续3次及以上未按本通知第十六条规定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或者出现本通知第十条(四)情形的,暂停适用简易程序。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对于管理单位未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主管海关审核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暂停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及管理单位主动申请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以下简称“非适用简… 第十四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应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当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管理单位确需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用途,应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纳入海关年报管理。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汇总后…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管理的管理单位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的监督,将管理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开放共享台账实际运行情况等纳入对… 第十九条 科技部将管理单位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报送质量、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传输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为基础,加强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的抽查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表 2. 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 3. 暂停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