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连续3次及以上未按本通知第十六条规定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或者出现本通知第十条(四)情形的,暂停适用简易程序。管理单位应将主管海关出具的《暂停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管理单位整改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主管海关重新申请适用简易程序。